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海院﹝2018﹞16号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所、室、直属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8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展学生国际化视野,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具体手续办理与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交流学习项目,其形式分为两种:3个月及以上中长期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中长期交流项目”)和1周以上3个月以下的短期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短期游学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对于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所赴交流学校原则上是与学校签订了交换学习协议的国(境)外高校。原则上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及标准相近。
第四条 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教处”)是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策划、方案制定、实施与管理、评价与考核。协助二级学院开展项目宣传、师生出国(境)签证/签注手续办理、出国(境)交流生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审批以及学分与成绩认定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二级学院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学生推荐选拔、选课指导以及停课、缓考、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出国(境)交流生的学籍管理、选课审核、学分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对出国(境)交流生的奖学金、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进行发放或退费。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事务。
第三章 交流学生的选拔
第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十条 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以及对外交流学习项目情况,国教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时发布本年度派出交流生的名额、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处分的不良记录;
3.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在技能大赛、体育或文艺比赛、创新发明、奖学金或荣誉等某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具体要求如下:
1.在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体育或文艺比赛中获奖;
2.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或获国家专利等;
3.曾获省级及以上奖学金或个人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 中长期交流项目分资助和自费两类,资助交流生除满足第十一条所述基本条件外,本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应位居班级前十。
第十四条 因具体交流项目要求不同,凡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还须满足具体交流项目的要求,并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2)及《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附件3),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根据具体项目选拔条件以及学生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材料审核、择优选拔,并向国教处推荐;
第十六条 国教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进行材料复核、拟定出国(境)交流学生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人选确定后,国教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出国(境)前的安全教育、学业指导以及行程安排等工作。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赴交流学校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所在专业负责人指导其确定在交流学校拟选修课程,经双方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选修计划及学分认定表》(附件4)报国教处,由国教处统一汇总至教务处备案。学生修完相应课程回校后,经所在专业负责人认可,二级学院副院长审核批准,报国教处、教务处备案,确定兑换其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系统;多修的课程不能兑换必修课,可兑换选修课。
第十九条中长期项目交流生已通过考试的课程成绩以85分为基础分计算,兑换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若学生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高于基础分,则以实际得分计算;若交流期间修读课程未通过考试,且课程总门数或总学分不满足学分认定要求,则相应课程需报名重修。交流期间考取的职业相关证照可与交流学期在校应考证书或课程进行互认。
第二十条 短期游学项目学生凭交流证明书(复印件)可兑换任意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参与一次短期游学项目(1周以上)兑换1门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培养计划中不能兑换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生回校后,可随下届学生继续修读该课程;
2.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前可选择3门以内课程,并向主讲教师申请免听,回校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不能及时参加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协议要求到国(境)外大学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学生,在出国前应完成当前学期全部课程的期终考试;若学生当前学期部分课程未通过考试,原则上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行前为其单独安排课程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到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原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等相关手续,各二级学院须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学生应向国教处提交课程与学分认定材料,由国教处汇总至教务处认定兑换。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学校。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未完成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和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与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需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和学费。
第二十八条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及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九条 在交流期间,交流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出国(境)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七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三十条 中长期交流项目资助生每学期可获学校提供的1.2万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或2万元人民币(非亚洲地区)奖学金资助;短期游学项目学生可获学校提供的0.3万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或0.6万元人民币(非亚洲地区)奖学金资助,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附件5),经二级学院及国教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中长期交流项目奖学金于学生抵达交流学校后两个月内发放;短期游学项目奖学金于游学活动结束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国际机构或行业协会所颁发的证照,或获得交流学校的奖励均可于返校后申请奖励,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奖励申请表》(附件6)。奖励标准如下:
1.取得一张高级、中级、初级国际证照,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2.取得一张高级、中级、初级行业证照,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3.获得一次国际级、国家或地区级、校级奖励,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
4.若同一交流生取得同类型的多张证照,以获得证照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获得同类型多次奖励,只计算一次奖励。
第三十三条 如获奖学生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将取消、暂时中止或中止奖学金的支付,甚至要求学生部分或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奖学金:
1.提交申请资料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交流期间的学习项目考核未合格;
3.违反双方院校的校纪校规和交流协议;
4.交流逾期不归或滞留国(境)外。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返校一周内,须向国教处提交学分认定表、交流学习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不少于2000字的交流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教处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召开交流总结会,由学生汇报交流学习成果。国教处依据学生交流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为表现优异者颁发证书。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手续
办理及管理流程
2.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选修
计划及学分认定表
5.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
6.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手续办理及管理流程
附件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健康状况 | 学 院 | ||||||
专 业 | 班 级 | 学 号 | |||||||
成绩排名 (一、二学期) | 辅导员及其 联系方式 | ||||||||
申请类别 | □中长期 (□资助 □自费) □短期游学 | 交流地区 | □亚洲(非大陆) □非亚洲 | ||||||
申请学习交流学校 | 申请学习交流专业 | ||||||||
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家庭住址 | |||||||||
在校期间担任职务及奖惩情况:(可附页、提供奖状复印件) | |||||||||
申请动机陈述: | |||||||||
交流学习计划:(中长期交换生需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选修计划及学分认定表》) | |||||||||
二级学院学生办意见: (表明已考察申请人品学兼优,符合学校派出学习管理要求,同意派出。) 签名: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学术办意见: (表明二级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已完成对申请人的派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认证,同意派出。) 签名: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工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国教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审核后由国教处存档。
附件3: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兹保证(请填所在学院年级)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参加的学习交流项目,为保证顺利完成学习任务,本人特向学校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是在全面知悉项目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慎重考虑,对交流学习项目的方案、权利及义务均已确实了解并愿意配合办理。
2.非因不可抗力,不以任何理由放弃交流学习,如因故需中途终止交流学习,及时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返回我校继续学习;交流学习期满后,按期返回学校,不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
3.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将严格遵守交流学习院校的校纪校规及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与学习项目无关的政治性团体及活动。
4. 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承诺未曾有重大身心疾病的就诊记录,并自觉购买出国(境)保险,交流学习期间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家长(监护人)签名: (关系: ) 联系电话:
身
家长(监护人)户口簿页
缩印处
家长(监护人)身份证
缩印处
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课程选修计划及学分认定表
姓名 | 学院 | 专业 | 班 级 | 学号 | |||||||||
交流学校拟选课程 | 交流学校实修课程 | 对应本校相应课程 | |||||||||||
课程名 | 成绩 (学分) | 课程名 | 成绩 (学分) | 课程类型 (必/选修) | 课程名 | 成绩 (学分) | |||||||
专业负责人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 意见 | 签 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国教处 意见 | 签 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签 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学习前,在所在专业负责人指导下,先填写表中“交流学校拟选课程”一栏,经国教处审核后汇总至教务处备案;待修完相应课程回校后,填写表中“交流学校实修课程”和“对应本校相应课程”两栏,经专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所在二级学院副院长审核批准,报国教处、教务处备案,确定可兑换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类别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此表一式四份,其中原件1份(须附交流学校成绩证明)交教务处存档,复印件3份分别交二级学院、国教院存档和学生自己留存。
附件5: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资助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学 号 | ||||
学 院 | 专 业 | 班 级 | ||||
Q Q | 手机号码 | |||||
申请类别 | □中长期 (□资助 □自费) □短期游学 | 交流地区 | □亚洲(非大陆) □非亚洲 | |||
交流时间 | 申请金额 | □3000 □6000 □12000 □20000 | ||||
学生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无误,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国教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1.中长期交流项目资助生每学期可获学校提供的1.2万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或2万元人民币(非亚洲地区)奖学金资助。
2.短期游学项目学生可获学校提供的0.3万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或0.6万元人民币(非亚洲地区)奖学金资助。
3.本表审核后由国教处存档。
附件6: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奖励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学 号 | |||||||||
学 院 | 专 业 | 班 级 | |||||||||
手机号码 | |||||||||||
交流学校 | 交流时间 | ||||||||||
申请奖励类别 | |||||||||||
□证照 | □获奖证书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国际、行业) | 金额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国际、地区、校级) | 金额 | ||||
二级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国教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奖励标准:
1)取得一张高级、中级、初级国际证照,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2)取得一张高级、中级、初级行业证照,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3)获得一次国际级、国家或地区级、校级奖励,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
4)若同一交流生取得同类型的多张证照,以获得证照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获得同类型多次奖励,只计算一次奖励。表审核后由国教处留存。
本表审核后由国教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