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管理规定

发布者:合作处发布时间:2024-05-08动态浏览次数:44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海院〔201867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所、室,直属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管理规定》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18121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管理规定

更好地服务于涉外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1.学校在职教职工。

2.学校在籍学生,包括在籍外国留学生。

3.学校各单位(部门)。

二、报备事务类型

1.国(境)外专家、学者等来校开展各类长短期学术合作交流活动。

2.国(境)外机构等来校开展工作访问交流活动。

3.国外政府、国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在学校开展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活动。

4.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教育机构、国际财团和国际友人等来校捐赠实物或资金,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建立教学或研究平台,支持教育教学、科研合作或人文活动等。

5.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外籍学生来校短期培训班、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

6.学校各单位(部门)接收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生或个人来校短期修学、实习、课题研究等活动。

7.学校各单位(部门)与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项目等活动。

8.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国际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等活动。

9.学校教职工、学生应邀参加国外政府、国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在国内开展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活动。

10.国内和国(境)外教育机构、教育联盟(中介)、基金会、财团等组织或资助我校教职工赴国(境)外短期研修、参观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11.国内和国(境)外教育机构、教 育联盟(中介)、基金会或财团等组织或资助我校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修学、夏令营、冬令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习或交流活动。

三、报备程序

1.联系组织或开展第1234类涉外事务活动联系单位,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表》(附件),单位签署意见后于活动开展1个月前报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

2.组织或开展第567类涉外事务活动的单位,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表》(附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前2个月报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

3.组织或开展第8类涉外事务活动的单位,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表》(附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前4个月报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

4.参与第91011类涉外事务活动的教职工或学生,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事务报备表》(附件2),单位签署意见后于活动开展1个月前报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

四、适用对象

1.所有涉外事务活动遵循事前报备原则。如不报备,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和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如不报备且发生外交或意外事故等不良后果,由单位(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同时,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所有涉外事务活动如涉及到费用问题,须特别说明。

3.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12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