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者:合作处发布时间:2024-05-08动态浏览次数:5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海院〔201866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所、室,直属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经2018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18121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促进学校与国(境)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 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是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因私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持因公护照执行出国(境)交流、访问、合作研究、学习进修、讲学、出席学术会议、竞赛等任务,出访期限在6个月以内(不含6个月);以及教职工持因私护照前往国(境)外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活动为目的,自主决定国(境)外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的出国()活动。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每年11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集中填报并向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编制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计划执行,未列入计划的出访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第七条 现任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一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两年不超过1次。党政正职领导确因工作需要1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学校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因公出国(境),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1国(地区),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及以上,不超过10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职能部门审核和会议决定制度。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学校统一组织的因公出国,由职能部门提出人选,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并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因公出国,干部由组织部初审,教师由人事处初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教职工须至少提前3个月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2),相关部门审核后,连同邀请函、邀请方介绍、出访人员名单表、近两年出访情况登记表、出访活动日程表等材料一并交至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团组出访所有内容在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江苏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一条 邀请函必须由出访国(境)本土发出,邀请函上须注明邀请人、邀请单位、邀请单位详细地址和电话等,以及邀请的具体时段、天数、访问内容和行程安排等必要信息。如邀请函为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二条 校级正职领导因私出国(境),须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办理;校级副职领导因私出国(境),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学校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填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报学校组织部核查,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方可出行;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七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国(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公务行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变更出访目的地或绕道顺访、不得接受驻外机构宴请或送礼、不得超标准住房或用车、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超支财务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因公出访人员因违反有关出访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访人本人负责,学校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证照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以及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的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凭审批过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领取本人因私证照。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国(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持用人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照交回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七章 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须向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出访总结,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师生介绍和分享其出访成果。出访总结应包括出访的时间、地点、出访目的、意义等,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须提交在会议上的发言稿和论文,出访总结形式应包括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等,并在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经费出访的教职工,均须持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费用明细票据等材料,提交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81212日印发